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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文学院电子类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6日

第一条 北京华文学院所有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及电子类办公设备,由教务处信息技术中心统一管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完备的设备管理档案。信息技术中心对现有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以及外置设备建立档案,其内容应包括:设备编号、设备名称、品牌、规格型号、设备来源、设备配置、使用人、启用时间、变动情况、设备故障及维修记录、设备状态、随机资料等。

第三条 合理利用网络资源,保证每个网络用户共享带宽,不允许利用P2P协议等占用大量带宽的软件下载。

第四条 不得在连接电脑的电路上插接大功率电器,电源、键盘、机箱等应远离其它可能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物源。自加软件应报信息技术中心备案。

第五条 外出、下班等不使用电脑时请及时关机,以减少电磁辐射、节约能源、延长电脑使用寿命、保护自己及他人的身体健康。

第六条 各处室配备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以及外置设备,实行专机专人负责制。设备丢失或人为损坏,使用者要负全部责任。教职员工要加强电脑知识的学习,按规范要求正确操作使用,注意电脑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定期升级杀毒软件,严防病毒侵入。凡违反操作规范而造成设备损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电脑;不得自行调换计算机的部件。因工作任务的变更,办公室需要搬动时,原则上"机随人走";如有特殊原因,要报学院批准,经电教室人员检测正常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 设备的安装、维护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负责,其他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安装和拆卸,如擅自安装、拆卸造成设备部件丢失、损坏的,责任由使用者承担。

第九条 设备发生故障时,设备使用人应按规程进行应急处理,保护现场,详细填写《设备故障维修单》,报信息技术中心,由设备管理人员处理。

第十条 教务处信息技术中心每学期根据设备档案对各处室现有设备进行检查核对,并将检查核对结果及时反馈。如不相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更正。

第十一条 严格计算机等设备的预算和报废管理制度。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网络与教室的电子类设备及其配件按照年折旧率20%计算(因工作需要有特别需求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经领导审批可适时更新或升级),人为损坏或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对于设备老化、性能落后、故障严重、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报上级领导审批,由院物资管理部门按有关报废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信息技术中心所有。

北京华文学院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