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院教学高水平发展,设立北京华文学院教学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是在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统一战线相关指示要求下,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对教学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全院教学相关工作进行指导、评估、审议和咨询的组织机构。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成员数量11-15人,总数为单数。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务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或其他院领导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兼任。教学委员会委员由学院教学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经验丰富的一线任课教师担任。委员名额按教学部门人员数量等比例分配。委员由教务处推荐,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聘任。教学委员会成员任期2年。教学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教学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1.热爱华文教育事业,德才兼备,身心健康,有大局观,原则性强,客观公正;
2.承担过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或教材编写等重要教学相关项目;
3.有丰富的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具有博士学位或讲师(含)以上职称。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指导学院的专业体系设置、课程建设规划、教学改革计划、教学评估体系建设、学院教学产品研发等重大教学事宜;
2.审定涉及教学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各教学部门的教学规划、教学改革措施、各类教学奖评定办法等事项;
3.组织开展与教学相关的专题调研活动,对教学工作和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统筹指导教学部门开设语言文化实践、特色游教、师资培训、教材教辅等教学产品;
4.规划、评估、审核、验收重点课程和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向上级单位推荐优秀课程;
5.审核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教师教学工作相关情况;
6.对学院其他教学相关事项提出建议或做出裁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视工作需要,秘书处可召集委员召开临时会议。到会委员人数达到教学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2/3(含)以上即可举行。教学委员会决议事项须超过应到会委员的1/2赞成方为有效。如所评项目另有赞成票人数规定,以具体项目规定为准。
第七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不参与涉及本人的表决事项。
第八条 委员因退休、工作变动或长期(1年以上)出国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由教学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补充、调整意见,报请主任委员同意,召集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条 教学委员会根据不同项目的实际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教师代表参与咨询或评审。
第十条 涉及学院重大教学管理事项或人事安排须报院党委会议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教学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华文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华文发〔2014〕110号)同时废止。
北京华文学院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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