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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文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崇德弘文,立德树人,提高师德水平,强化教学管理规范,保证正常教学秩序,树立良好教风,使教学相关人员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相关人员未尽职责,干扰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和不良后果,损害学院利益或声誉,以教学事故认定。教学事故认定贯彻于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全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  教学事故等级认定

第四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轻重及所造成影响和损害大小,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旷课或考试监考未到岗。

2.任课教师未经允许擅自停课、调课、私自请人代课,或经批准调课而未补课。

3.监考发现考试作弊行为,故意隐瞒不报,或对考生进行提示、暗示。

4.批改试卷徇私情,随意加分或扣分,或擅自修改相关评分标准、成绩比例构成等以改变成绩记录。

5.在考试出卷、印刷、保管过程中泄密,造成严重后果。

6.在学生实习、见习、参观、游教工作中因疏忽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害。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的,认定为较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

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5分钟,或无故离开课堂15分钟以上。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教学计划,删减课程或未完成教学内容超过2/5。

3.监考未按时到岗或监考不负责任引起考场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影响。

4.考试试卷内容有重大错误,或未按时登录成绩,或造成考试成绩丢失。

5.不按有关审核程序,随意登载或更改学生的成绩记录,造成学生成绩存档和学籍管理记录错误。

6.未按规定使用多媒体教学设备造成严重损坏。

7.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试卷,或试卷卷面成绩算分出现重大错误。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

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或无故离开课堂5分钟以上,或一学期迟到5分钟以内累积达三次。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教学计划,删减课程或未完成教学内容超过1/5。

3.监考时未认真执行考试规范和流程,造成不良后果。

4.试卷格式、版面不规范,或批改试卷不规范。

5.未按时提交教学进度表、教学任务书等教学资料。

6.未经批准占用教学场地和设施,干扰正常教学秩序。

7.上课不带教材、教案、课件,或应布置书面作业的课程从未布置过,或布置书面作业从未批改过。

8.不专注教学,上课玩手机等电子产品被学生投诉。

9.漏订或延误订购教材的,使学生在两周内未得到教材。

10.接到电教设备故障投诉后,24小时仍无处理结果。

11.没有按时开门影响教学,或因通知不当造成部分班级教学秩序混乱。

第八条 凡本章未尽事宜,如有违反教学工作程序和规范,干扰到正常教学秩序,可比照本章相关情节,根据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大小,认定为不同等级的教学事故,并根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文作出处理。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教务处和教学部门负责人是防范教学事故发生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教务教学工作进行巡视、检查和督导,发现教学异常事件发生立即启动教学事故认定程序。事件当事人、发现人或知情人有责任和义务向相关部门报告教学异常事件。

第十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为:教学异常事件发生后,首先由教学部门进行核查并填写《北京华文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书》,提出处理意见,然后报教务处进行复查和核实。教务处查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领导批准,处理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为:一级教学事故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并不得参加当年部门和学院任何评优、评奖。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损害大小,可给予行政记过等相应纪律处分。二级教学事故向全院各部门发布“错情通报”予以批评,事故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并不得参加当年部门和学院任何评优、评奖。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害大小,可给予行政警告等相应纪律处分。三级教学事故在部门范围进行内部通报和批评教育,事故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一、二、三级教学事故处理结果均记入个人教学档案。

第十二条 在一个学期内如果累计发生两次三级教学事故,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累计发生两次二级教学事故,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如果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教务处组织召开教学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实行。


北京华文学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北京华文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书

附件: 201706221131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