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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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文学院董事会章程

北京华文学院是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所属的华文教育专业院校。学院秉承“服务海外华侨华人和各国学生学习中国语言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和友好往来”的办学宗旨,致力于为海外培养各类华文教育人才。为发扬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造福桑梓、兴学育才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办好北京华文学院,兹成立北京华文学院董事会。

第一条  董事会的职责是协助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办好北京华文学院;

第二条  董事会由港澳台及海内外热心华侨教育事业的各界知名人士和中国内地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荣誉董事长若干人,副董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北京华文学院院长兼任),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四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董事的更替,由董事会提名,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批准;
第五条  中国内地有关部门领导人担任的董事职务为职务董事,如发生工作变动,则由该部门新领导人自然接替;
第六条  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董事职责

(一)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指导性建议;

(二)广泛联系海内外热心华文教育事业的各界人士,为学院引进优质教学资源,协助学院建立海外教学基地和海外教育基金会;

(三)协助学院筹措发展资金,改善办学条件。监督检查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及社会各界热心人士捐赠款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推荐海内外专家学者来院讲学和参与学术研究,为学院工作人员出国进修、开展海内外学术交流提供帮助;

(五)推荐品学兼优的学生来院学习。

第八条  董事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董事长(或授权副董事长)提请召开;

第九条  为方便联系,董事会在北京华文学院设立办公室,适时在境外设立办事处;

第十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长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备案。